福建省南平技师学院章程(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技工教育质量,推进依法办学、依法治校的进程,体现学院以职教为主,技能为本的原则,教育学生学好理论知识,掌握基本技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学院名称与校址
第一条 学院名称:福建省南平技师学院。
第二条 学院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工业路育才里8号。
第二章 办学宗旨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质量,积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技能型人才。
第四条 学院坚持为福建省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发展外向型经济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培养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掌握先进操作技术,能够在生产一线解决技术和工艺难题,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高技能人才。技师学院是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承担职业院校师资培训和进修的任务。
第五条 学院坚持面向南平市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发展工科类教育专业并大力开展对外培训,努力培养生产、管理和服务第一线,具备综合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的应用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六条 学院坚持推进体制创新和制度创新,面向社会,面向基层,面向生产一线,不断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开展校际交流与合作办学,努力形成鲜明的办学特色。
第三章 办学性质与规模
第七条 学院为全日制技师学院,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集职业技能教育,职业技能培训、鉴定为一体的高级技能人才教育学府。
第八条 学院为福建省南平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委托南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学院的招生对象是初、高中毕业生,及高职高专类院校毕业生;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社会各类人员。
第十条 制定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创建全省一流的具有综合竞争实力的技师学院,打造文化底蕴浓厚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区域示范性技师学院,使在校学生数逐年递增并达到3000人以上的办学规模。
第四章 学科门类的设置
第十一条 学院的专业设置应与我省经济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相适应,紧跟我市绿色发展产业,培养一流的技能人才,满足我市先进制造产业对技工人才的需求,开设具有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品牌专业。学院现阶段开设的专业为:机电一体化技术、机械设备装配与自动化控制、数控加工、工业机器人应用与维护、模具制造、会计、建筑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室内设计、计算机网络应用、汽车维修、新能源汽车制造和装配、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电子商务、幼儿教育等专业。专业根据社会需求逐步调整和扩充。
第十二条 学院各类专业均需经调研论证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设置。在实施教学过程中,及时将有关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融入课程内容,以保持教学的先进性。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专业教学的需要,不断加强教学设备、设施的建设,为学生提供一流的实验、实训条件和学习环境。
第五章 教育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结合生源实际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校企合作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办学模式。学院现实行学年制,可根据社会需求实行选修制或学分制教育,建立弹性学习制度。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学院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教学计划、大纲、教材和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培养要求是: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创新意识,具有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掌握从事本专业工作的基本技能。学员按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由学院颁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核发的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能考核按照过程化、模块化的方式进行,经鉴定评审机构考评,符合国家技师资格标准的,发给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学院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前提下,合理安排各专业课程体系,并充分重视实践性教学环节。高级工、技师专业学生技能训练课时应占本专业教学计划总课时60%以上。
第十七条 学院实行双(多)证书制度,即学生在取得学历证书的同时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学院探索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实现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的有效互通互认。学院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通过社会化考核取得多张技能等级证书,以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第六章 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中国共产党南平技师学院委员会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中国共产党南平技师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党委加强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院的法人代表是院长。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职业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发展规划,制定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后勤保障工作;
(三)拟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根据国家与学院有关条例聘任与解聘、奖励或者处分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监督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水平和较强管理能力。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分管学院教育教学、行政、招生就业等具体工作;教学副院长应熟悉职业教育,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中层教学和管理部门负责人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多年职业教育工作经历。
第二十二条 学院本着高效精简的原则,设置教学、科研、行政等职能部门。教学职能部门称为学系、教研室;行政职能部门称为处、室。学院附属机构按学院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民主管理,依法建立工会、共青团和学生会组织。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参政议政,共商学院发展大计。学院在决定办学中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规章制度,以及涉及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时应当听取师生员工代表的意见,切实保证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受院长委托,负责对学院的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审议,对教师的科研成果和学术论文进行评审,对学院的改革和发展规划提供咨询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制,院内结构工资制和考核奖惩制。学院与被聘任的教职工本着双方平等自愿原则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无故中止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学院聘请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的专家成立专业咨询指导委员会。学院开设新的专业、拟定的教学计划和课程方案应提交专业咨询指导委员会论证,为学院专业现代化建设提供指导和咨询。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按照《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要求,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后勤社会化服务体系。对由社会机构承担的后勤服务工作,学院应按合同规定行使检查、监督义务,以维护师生员工应享有的服务权益,保障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第七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院的教育事业经费及人员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同时按照政府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学习费用。学院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工作院长负责制,建立起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劳动部和福建省劳动厅院校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对全校的固定资产和教学物资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章 学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的权利
(一)按照学院的章程进行管理;
(二)制定本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自主设置内部管理机构,聘任或解聘教职工,按规定对教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四)根据核定的技师学院办学规模,拟定本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
(五)制订技师学院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加强与社会企业的合作;
(七)按有关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
(八)管理、使用学院的设备、设施和经费;
(九)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示范性技师学院标准;
(三)承认并遵守福建省南平技师学院章程,组织实施学院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育和教学质量,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检查与评估;
(四)严格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招生计划;
(五)及时上报学院教育发展情况和有关信息;
(六)维护学生、教师及其它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七)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服务;
(八)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学习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院修改章程,须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福建省南平技师学院办公室。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